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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全面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2-6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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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全面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拆迁律师钟涛律师 ·(2008-1-15 23:33:12)·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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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房地资权[2004]378号
关于开展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全面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加强房地产估价市场监管,全面提高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水平,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4]137号)要求,我局将对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对象
    1、已取得本市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
    2、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重点检查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于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档案转入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档案代理户下,并通过该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检查重点:目前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等。具体内容如下:
    1、机构设立情况。重点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人数、注册资金、出资人或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机构内部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估价报告质量管理和审核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如何;是否建立了本机构及估价人员的信用档案,上报的机构信息资料是否及时、真实、准确;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办理了社会保险。
    3、经营业绩。重点检查2001年1月1日—2004年6月30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经营业绩及记入机构信用档案的情况;在资格申报、晋级中有无虚报业绩的情况。
    4、估价报告质量和职业道德。重点检查在估价业务及报告中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等迎合委托方出具估价报告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否存在给回扣、压价竞争、“拉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重点检查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是否已转入所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社保关系是否转到所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及时办理注册变更、续期注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按规定参加了继续教育等。
    6、地方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精神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已建立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运作情况。
    二、检查工作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领导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房地产估价行业清理检查工作;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协助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受理房地产估价机构上报的自查材料,并进行初审和资料汇总等具体工作。
    (二)检查方式
    清理检查采取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自纠和市房地资源局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1、2004年8月2日--2004年8月9日,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自纠。
    2、2004年8月12日--2004年8月14日,房地产估价机构将自查材料上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上报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报告;
    (2)上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报表(纸质及电子文档);
    (3)专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情况表(纸质及电子文档);
    (4)2003年、2004年1~6月经营业绩分类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文档);
    (5)2004年1-6月房地产估价报告二份(按市房地资源局抽查的项目上报)。
    3、8月15日起,市房地资源局对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清理检查工作,要如实填报自查情况,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
    2、在自查过程中,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如实填报有关情况的,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3、对不符合条件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将取消或降低其资格等级;对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出具不实估价报告,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不正当竞争、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将本次清理检查工作获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个人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全面检查工作完成后,开展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换证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2004年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检查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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