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使用上岗证、临时上岗证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使用上岗证、临时上岗证的通知
沪房(1994)拆字发第525号发布
沪房地法(1996)933号修改
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规土局: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拆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经研究,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使用《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临时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临时上岗证》)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上岗证》
已领取上海市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其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临时上岗证》
1、符合(一)款单位的借用、聘用人员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拆迁的,其在编、借用、聘用人员,发给本房屋拆迁基地使用的《临时上岗证》,房屋拆迁结束,证件收回。
2、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自行动拆迁的单位,其借用、聘用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三分之一。
二、发证要求及分工
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都必须按市房管局规定的课程进行脱产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由市、区、县房管局发给《上岗证》或《临时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一)凡符合领取《上岗证》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由区、县房管局培训,培训时间两周。市房管局负责培训课程审核,提供讲课教材提纲,提供并阅批试卷,成绩合格者,由市房管局岗位培训考核办公室发给《结业证书》;经市、区、县房管部门登记后报送市房管局发给《上岗证》。
(二)领取《临时上岗证》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区、县房管局负责。培训时间为5天,发证后须报市房管局备案。
三、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在经批准的房屋拆迁基地进行动拆迁时,必须佩带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制发的《上岗证》或《临时上岗证》,并只限本人、本地区使用。不佩带《上岗证》或《临时上岗证》进行动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接待。
四、《上岗证》每两年验证一次。因工作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者,应在办手续时,同时将证件上交,并通过区、县房管局交市房管局注销。
五、拆迁人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须在“拆迁方案”中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或《临时上岗证》编号、名单,报区、县房管部门审核。
六、违反本通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房管局作出以下处理:
(一)到非本基地进行动拆迁的人员,责令退出基地,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其上岗证由房管部门验证时取消。
(二)无证进行动拆迁的人员,责令退出基地、停止动拆迁。
(三)态度粗暴,采取哄、骗、吓手段,证据确凿、造成后果的,其上岗证由区、县房管局验证时予以取消。
(四)利用拆迁之便,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已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的执行:
(一)本市14个区的上岗培训工作须在1994年底前结束,有条件的可在1994年内持证上岗,1995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持证上岗。
(二) 6个郊县的培训工作从1995年初开始。
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