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以前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有关事宜的处理意见
关于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以前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有关事宜的处理意见
关于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以前房屋拆迁评估
专家鉴定有关事宜的处理意见
沪房地估(2004)020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屋拆迁科:
为解决市政府第111号令实施以前(2001年11月1日)动拆迁基地遗留问题,对区(县)房地局已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的,在裁决前需要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原评估报告进行鉴定的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1、对2001年11月1日以前领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区(县)房地局因房屋拆迁裁决需要,对原评估报告申请鉴定的,专家委员会应根据市政府第111号令实施以前适用的沪建城[87]第334号文规定和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1986年8月份修订),分别对原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估价报告进行鉴定;
2、专家委员会鉴定应以拆迁许可证颁发日为评估时点,按当时的政策对原评估报告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若鉴定为不符合的,还应直接评出结果;
3、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区(县)房地局必须填写《房屋拆迁评估鉴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及局法人代表签章;
4、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在办理受理手续同时支付费用。
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
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房地产权籍和交易管理处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二OO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