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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有关面积计算口径的复函

时间:2010-2-6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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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有关面积计算口径的复函

上海拆迁律师钟涛律师 ·(2008-1-11 0:15:10)·政策法规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有关面积计算口径的复函

沪房(1992)拆字发第1162号

杨浦区房产管理局:

  你局八月二十六日来函已悉,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涉及阁楼、厅面积计算口径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阁楼:居住的阁楼高度不足1.2米(含1.2米)部分,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含1.7米)对折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2、厅:在拆迁安置中新工房的厅均对折计算居住面积。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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