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www.pudonglawyers.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留言
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房屋拆迁中临时过渡居民回搬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房屋拆迁中临时过渡居民回搬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2-6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房地产律师钟涛 24小时咨询电话 15800502572

收藏该页面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房屋拆迁中临时过渡居民回搬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拆迁律师钟涛律师 ·(2008-1-11 0:04:17)·政策法规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房屋拆迁中临时过渡居民回搬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1994)拆字发第328号 <上海动拆迁政策法网 http://www.钟涛律师 >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规土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68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中居民临时过渡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4]3号),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做好临时过渡居民的回搬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因土地批租、商品房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建设、市政建设等项目依法批准进行房屋拆迁的基地,由于现房不足,部分被拆迁居民临时过渡(包括周转房过渡和自行过渡)的,均应在基地拆迁完毕后一个星期内,由拆迁人与拆迁基地所在区、县房产管理局签订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二、签订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后,房屋拆迁人必须严格按责任目标认真执行回搬计划。每户居民回搬日期应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所签订的日期为准。临时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三、拆迁人要在居民回搬的当年1月份将当年回搬计划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自发生第一户回搬起于每月末上报“临时过渡回迁统计月报表”至区、县房产管理局。

  四、各区、县房产管理局要定期对拆迁人执行回搬目标的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拆迁人不能如期完成居民回搬计划的,应责成拆迁人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同时对其申请新的拆迁项目,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

  五、拆迁人未按期完成居民回搬计划或部分未完成回搬计划的,区、县房产管理局可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按实际未完成回搬户数每户处以人民币20元罚款,并与拆迁人重新签订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拆迁人须按规定增加发放临时过渡费用,做好回搬居民的思想工作。

  六、如遇国家计划和规划变更等无法抗拒的原因,拆迁人无法及时完成居民回搬计划,可上报区、县房产管理局,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后,方可调整回搬责任目标计划的期限。

  七、凡1991年8月起,经批准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至1994年6月底,仍有在外临时过渡居民的建设基地,拆迁人均应补签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于1994年9月全部签约完毕。

  八、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由各区、县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

拆迁许可证号

 签 约 编 号

基 地 名 称

 居民总户数

拆 迁 期 限

期 房 地 点

  竣 工 日 期

 

考核

目标、方法

1.本基地临时过渡居民 户,定于199 年 月前全部回搬。其中:

199 年 月回搬 户;199 年 月回搬 户;

199 年 月回搬 户;199 年 月回搬 户;

2.各区、县房管局与拆迁人签约,并对本目标每季度检查一次;被考核的拆迁人每月须向区、县房管局报送临时过渡回迁统计月报表。

处罚办法

1.拆迁人应认真履行拆迁协议,按时组织过渡居民回搬。

2.未完成责任目标的,按未完成户数,每月按20元的标准处罚。

拆迁人

 

法人代表: 具体责任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房产管理局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拆迁人留存;一份区、县房产管理局留存;一份报市房产管理局。

 
C9静态文章发布系统
. TAG: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房屋拆迁中临时过渡居民回搬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查看[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房屋拆迁中临时过渡居民回搬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关于我们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