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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有关情况

时间:2010-2-6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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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有关情况

上海拆迁律师钟涛律师 ·(2007-12-27 23:55:29)·政策法规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有关情况
        ——建设部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同志
            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新闻通气会上的讲话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机制不完善、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适合被拆迁人需求的中低价位房屋供应不足等原因,引起大量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国务院领导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十分重视,多次做出批示,要求下大力气化解拆迁纠纷。今年9月,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了《关于贯彻中央领导批示切实做好城镇房屋拆迁中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12月16日,培炎副总理在陕西调研期间,专门就房屋拆迁问题提出了要求。要求各地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拆迁规模,严格依法办事,完善房屋拆迁政策,规范拆迁主体行为,并加强对问题突出地区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近期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建设部已采取的措施
  建设部党组十分重视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意义,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拆迁管理,努力化解拆迁纠纷,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贯彻落实,近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
  1、修订和贯彻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7月,根据拆迁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199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印发后,及时组织编制了条文释义,对各地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全面培训。2001年、2002年先后两次召开了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会议。今年9月,全国房地产工作会议期间,专门召开了拆迁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全面梳理拆迁案例,认真分析拆迁上访原因,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解决拆迁上访人数增长过快的问题。
  2、高度重视拆迁上访工作。2002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通知》。今年8月,针对房屋拆迁上访,特别是群体性上访增长较快问题,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建设部信访工作制度》,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拆迁上访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切实做好信访接待,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并严格依法行政、建立责任追究制度;9月,配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强调了有关政策。
  3、及时完善配套政策。针对拆迁评估、行政裁决不规范等问题,最近先后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于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会同高法进行了拆迁调研,起草了城市房屋拆迁司法解释,完善拆迁司法救济途径。
  4、加强行政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下发后,建设部及时组织调研督查组,分别赴天津、重庆、浙江、安徽、江西、江苏、辽宁、福建、河南、青岛、徐州等省、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拆迁项目和拆迁上访事件进行重点调研督查。9月份,汪光焘部长、刘志峰副部长利用各种调研和参加会议的机会,分别对贵州、浙江、湖南等省拆迁情况进行了重点调研,同当地部分城市、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一起研究解决当地拆迁上访问题的主要措施。
  5、公开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10月15日,建设部对辽宁、河南、内蒙、四川、山东、湖北等六个省、市的8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了重点剖析,会同各地主管部门形成了处罚意见,并决定对其中的部分案例进行通报。
  6、推广典型经验。多次以简报形式向各地印发了一些地方房屋拆迁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在11月-12月举办了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部分地级市,部分县级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培训班上,系统介绍了拆迁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各地已采取的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下发后,我部及时对部分地区进行了督查,督促各地切实落实紧急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拆迁纠纷。各地对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快解决拆迁纠纷,切实解决拆迁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1、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加强督查指导。辽宁省政府要求各地对拆迁上访问题逐户建立档案,并组成5个联合督查组,对14个重点案例由省政府领导直接协调处理。安徽省从建设、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等部门抽调人员配合省信访局,集中处理信访问题。
  2、完善地方性法规,健全工作制度。上海、天津、南京等城市建立了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等制度。上海市成立了“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为拆迁居民提供司法救济。
  3、合理控制拆迁规模。浙江、江苏、陕西、四川等省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大或上一级政府备案。浙江省规定,当年房屋拆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总量的40%。上海市要求,在保证市政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前提下,今年的拆迁量由原来的12万户降为8万户左右。凡拆迁矛盾比较集中的地区一律停止新的拆迁项目。南京市为缓解拆迁矛盾,年内暂停审批新的拆迁项目,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4、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湖北、内蒙等省(区)对拆迁范围内未办理建房批准手续的自建房屋,凡符合规定的,督促相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上海市到12月中旬,已经有51%、176户拆迁矛盾得到化解。
  5、加大中低价位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最低单价保障和最低总额保障,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问题。南京市对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低于政府指导价,或货币补偿款低于最小套型经济适用住房总房款的拆迁户,实行最低单价保障和最低总额保障;同时,每年再建设100万平方米中低价商品房。天津市通过新建住宅小区,收购旧住房,并将一部分普通商品房转化为廉租住房,用于安置拆迁居民。
  6、加强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管理。河北省对拆迁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山西省规定,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用停水、停电、停止供暖、阻断交通等强制手段。
  7、加强拆迁信访,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山东省要求凡5人以上集体信访案件,拆迁项目所在地要确定负责人和责任人,限期解决。沈阳市建立了“拆迁上访领访制度”,被拆迁人要求到上级部门上访的,拆迁主管部门要主动带领被拆迁居民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湖南省建立房屋拆迁信息报送和通报议事制度。
  8、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北京市制订了《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对7起暴力拆迁责任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依法吊销了13家违法违规拆迁单位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上海市对幕后组织、策划拆迁上访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对涉及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的7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经过近一阶段的工作,大多数地区越级上访的人数总量和集体上访的批次均有所减少,矛盾有所缓解。
  三、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根据近期到建设部上访情况分析,目前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是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有的是长期不能回迁,也有被拆迁人漫天要价。根据当前的情况,建设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办通知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督查力度。建设部将继续组织督查组到内蒙、湖南、辽宁、天津等地进行督查,对问题突出的事件进行通报。同时,要求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市、县的督查工作。
  (二)加大配套政策的实施力度。通过培训、督查等办法,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性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范拆迁评估和行政裁决行为。
  (三)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拆迁中违法违规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下发后,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并将拆迁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
  (四)加强拆迁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等五项制度,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在拆迁中采取大包干的方式;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
  (五)改善住房供应,满足被拆迁居民的住房需求。加快适合被拆迁居民购买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缓解拆迁安置房屋供应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六)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提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拆迁纠纷,完善房屋拆迁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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