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www.pudonglawyers.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留言
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诉讼程序>当务之急是要完善违法拆迁的法律救济程序 >

当务之急是要完善违法拆迁的法律救济程序

时间:2010-2-6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房地产律师钟涛 24小时咨询电话 15800502572

收藏该页面

当务之急是要完善违法拆迁的法律救济程序

上海拆迁律师钟涛律师·(2009-12-20 20:55:56)·动迁律师

当务之急是要完善违法拆迁的法律救济程序

 

文/钟涛 律师

 

最近,又看到很多暴力拆迁的新闻,有用汽油的,有跳楼的,更夸张的还出现了800人暴力盾牌拆迁队……拆迁所凸显的社会矛盾已经非常尖锐,但目前,除了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竟然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对拆迁行为进行规范。从2001年到2010年,期间经过了《物权法》的出台,但这部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仍然没有被废除,甚至没有经过修改,连高层次一点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出台。新的情况出现后,法律救济程序的缺失,成了矛盾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原因之一。近日,拆迁条例(或称征收条例)的修改又被提上了日程,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学者研讨拆迁条例,相信新的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会很快出台。

钟涛 律师认为,拆迁条例的修改,当务之急是要完善违法拆迁的法律救济程序。

试举以下几个问题:

一、拆迁过程中的“违章建筑”如何对待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何谓“违章建筑”,按照法律规定,未获得房屋产权证的建筑都视为违章建筑。但在实践中,类似的“违章建筑”很多,并不都是为了多获得拆迁补偿而故意搭建的建筑,而是由于很多历史原因形成的,比如当年不规范的招商引资多建造的厂房,经过政府部门同意但是手续未完善的建筑等等,“违章建筑”一概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予补偿,显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应当对所谓“违章建筑”的认定进一步细分,比如区分是否有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年限、用途、目的等等。

 

二、企业拆迁中的承租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权益如何保障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实践中,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拆迁人没有给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的,如何处理?或者给予产权调换,但是所调换的地方承租人无法接受,如何补偿?法律对此都没有规定,企业拆迁或者说房屋承租人的权利救济在拆迁法律中几乎空白。也仅仅是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何谓“适当”?没有规定。停产停业补偿按照什么标准?也没有规定。被拆迁人(房东)恶意解除租赁合同后,房屋承租人如何救济?还是没有规定。法院在实践中,对于类似纠纷案由到底是定租赁合同纠纷还是共有纠纷举棋不定。

 

三、违法拆迁监管不力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对拆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情况很多,对此是否能够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还有,如何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停水停电、堵塞道路等等是否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总之,拆迁条例要修改的地方还很多,比如公共利益的认定等,但钟涛 律师认为更重要的是完善被拆迁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是否的权利救济程序。

 
C9静态文章发布系统,演示站
. TAG: 当务之急是要完善违法拆迁的法律救济程序

查看[当务之急是要完善违法拆迁的法律救济程序]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关于我们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