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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2-6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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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拆迁律师钟涛律师 ·(2008-1-11 0:12:15)·政策法规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1992)拆字发第13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一年”的规定,自实施以来,从拆迁基地已发拆迁许可证明情况看,申请拆迁期限最长的为十至十二个月,最短的为一个月左右。经初步了解,有少数基地在申请拆迁期限内未能拆迁完毕,主要原因是拆迁人急于求成,申请的拆迁期限过短,或因房源规格缺档等,如不办理延期手续,变成违章拆迁,不利于拆迁人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后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明,拆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没有私房户和不足10户的拆迁基地(包括单位),拆迁期限可酌情缩短。

  二、在拆迁许可证核定的拆迁期限内,完不成拆迁的,必须在期满前十五天向原发证的区、县房管局申请办理延长拆迁期限许可手续。经区、县房管局同意核发延长拆迁期限许可通知(附件一),通知具有“房屋拆迁许可证”同等法律效力,但不再张贴拆迁公告。

  凡在拆迁许可规定期限内未拆迁完,又未办理延长拆迁期限手续的,区、县房管局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拆迁人必须按上款补办延长拆迁期限许可手续。

  三、上述拆迁期限,均指被拆迁人从批准的拆迁范围内迁离原址后房屋拆除结束的期限。被拆迁人从原址迁出自行过渡或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临时过渡期限,必须在拆迁双方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这一期限不属拆迁期限。拆迁人如不能按时回搬被拆迁人,必须按《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经济补偿和采取措施予以安置。

  附: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存根

拆许延字( )第 号

拆迁人

 

建设项目

 

项目地点

 

拆迁期限

 

拆迁实施

 

单 位

 

拆迁期限

 

发证日期

 

尚余户数

 

延长期限

 

发通知日期

 

备 注

 

经办人: 签发人:  

年 月 日

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

拆许延字( )第 号

你单位 项目建设,已以拆许字( )第 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核定的拆迁期限内未拆迁完毕,经你单位申请,同意延长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期限。延长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通知

房产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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