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人员守则
拆迁工作人员守则
沪房(1994)拆字发第1472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市房管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精神,制定了拆迁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活动中的行为,现将《拆迁工作人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在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中广泛宣传,并组织拆迁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执行。《拆迁工作人员守则》应张贴于拆迁活动场所,自觉接受被拆迁人和社会的监督。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拆迁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城市建设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认真学习、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拆迁,遵守房屋拆迁程序规定和补偿安置政策。
三、积极钻研本专业及相关知识,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办事认真、负责、准确、迅速,注重工作质量,讲究工作效率,方便被拆迁人。
五、树立全局观念,维护社会稳定团结,不扯皮,不推诿,共同搞好有关工作。
六、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大公无私,不收受和索要被拆迁人的钱物。
七、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八、接待和走访被拆迁人须两人以上,并佩戴工作人员《上岗证》或《临时上岗证》。
九、诚实守信,为被拆迁人保守企业、家庭和个人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