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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解答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实施主体

时间:2011-8-31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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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海拆迁律师钟涛解答】

1、国有土地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是征收补偿工作的主体,开发商不能作为拆迁主体。居委会等部门也不能作为征收主体。

2、同时在拆迁协议中要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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