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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时间:2012-7-2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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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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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房屋征收补偿谈判、拆迁款拆迁房分割、强制拆迁诉讼、拆迁安置房购买、协议起草及涉外房产诉讼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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