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浦〕征地告[2013]第0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年7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3]44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规划J1路红线(两港大道-东海大道)35米红线两侧各10米绿线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外灶村2组1937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679.5平方米、建设用地4921.3平方米、未利用地773.2平方米。
2、 外灶村4组4424.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62平方米、建设用地933.2平方米、未利用地729.5平方米。
3、 外灶村5组16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外灶村6组1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平方米、建设用地4.4平方米、未利用地163.2平方米。
5、 外灶村7组254.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4.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441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890.2平方米、建设用地5858.9平方米、未利用地1665.9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3]第05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临港建设用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3年8月2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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