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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地公告后不能增盖房屋,最长限制一年

时间:2013-9-17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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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法律规定,政府在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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