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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取得的安置房屋怎么确权与分割

时间:2011-10-22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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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按:不能对房屋自身进行处置时,   而如果安排房屋的物权尚未明确。还有一种变通的方法,即先行确认各个安排对象在拆迁弥补安排协议中所占有的份额,通过确认此份额,将来可以料理产权登记时,依据各自的动迁款份额折算成安置房屋的出资额,从而获得相应的房屋产权。当然这样的处置可以使拆迁后发生的家庭内部的激烈纠纷暂时解决,如果各方服判息讼,且将来自觉履行的不会再发生争议。而如果将来有一方拒不配合的仍有可能重新发生一次确权的诉讼。

 房屋动迁后家庭内部因为对动迁款分配不均或者安排房屋分配发生争议,   通常拆迁时每户都会选择期房安顿。很多人都希望尽快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起诉的时机往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选择,这样才干事半功倍,减少诉讼本钱,最快地实现诉讼目的 

如果开发商尚未料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因为不动产物权尚未明确,过早处置可能会使法律文书与将来房屋物权登记发生抵触,反而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后果。除非所有安排对象对讼争期房的归属或者价值能够协商达成一致,且房屋实物已经建造完毕,才有可能预先处置。而如果本户所有安排人员对安置房屋的归属能够达成初步一致的则对于多余的货币弥补款可以尽早进行处置。

会导致己方取得安排房屋的权利受到损害,   很多人担心不尽早起诉确权或分割。比如安排房屋被擅自登记在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名下,初始登记时同住人的权利被否认等等。但实际并不需要多虑,开发商取得大产证至料理初始登记即小产权证之间还有一个过程,此时完全可以起诉确认房屋权利或者析产。即使在房屋已然操持了产权登记之后,如果觉得产权被侵,认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和归属有错误的仍可以随时起诉确认自己对房产所拥有的权利。而且由于房屋自身的特殊属性,只要通过确权实现了自身的权利,就能恢复对权利的行使,通常不会造成财富损失的不可逆后果。而且通常认为物权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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