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配-上海拆迁律师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下列情况除外:
(1)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
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因拆迁人的疏忽,导致房屋补偿款被冒领的,拆迁人还应对实际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冒领人返还不当得利。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因房屋拆迁等原因造成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灭失的,由业主、房屋拆迁单位、原售房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持房屋灭失等有关证明文件,到建设银行办理住宅维修资金交割手续。其中原个人缴纳住宅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由建设银行退还给业主;原房屋出售单位缴纳三项维修资金的剩余部分,用于补贴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