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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房补告[2014]第81号

时间:2014-9-28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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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房补告[2014]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用批(2002)第07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至范围为东至农产品市场一期、西至规划楔形绿地、南至华夏西路、北至上海市看守所。征收土地面积为227403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2、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950元(人民币,下同)。

  (四)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450元。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莲溪路1099弄、鹏飞路333弄、鹏飞路426弄、鹏岳路152弄、下南路115弄,价格每平方米4300元。(均价,一房一价)

  (六)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位置:

  (七)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签约期限60天,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八)共同举办企业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其他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非居住房屋(除共同举办企业)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即2014年10月1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4年9月25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朱晓松 联系地址: 源深路161号

  联系电话: 68558556 监督电话: 58315199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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