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将房屋作为附着物一并征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 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然而,截至目前,却鲜有法律对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了专门而详细的规定。唯一的《土地管理法》并未就此作出独立程序规 定,只是简单要求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将房屋作为附着物一并征收。因此,我国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状是法律空白区过大。
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 土地予以征收并予以补偿。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离不开公共利益需要。但是《土地管理法》 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并无独立程序,而是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 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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