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www.pudonglawyers.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留言
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动迁款分割>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补告[2014]第082号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补告[2014]第082号

时间:2014-8-12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房地产律师钟涛 24小时咨询电话 15800502572

收藏该页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补告[2014]第0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4]56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周桥村南陆生产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930.8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930.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 高行镇 农用地67.0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7.0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高行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4年8月2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4年8月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丁建平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联系电话: 58921483 监督电话: 38763593

上海市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4年7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补告[2014]第0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4]56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周桥村南陆生产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930.8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930.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 高行镇 农用地67.0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7.0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高行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4年8月2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4年8月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丁建平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联系电话: 58921483 监督电话: 38763593

上海市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4年7月31日
C9静态文章发布系统,演示站
. TAG:

查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补告[2014]第082号]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关于我们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