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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权与分割动迁取得的安置房

时间:2011-10-22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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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房屋自身进行处置时,   如果安排房屋的物权还未明确。还有一种变通的方法,即先行确认房屋内各个安排对象在拆迁弥补安排协议中所占有的份额,通过确认此份额,将来可以料理产权登记时,依据各自的动迁款份额折算成安置房屋的出资额,从而获得相应的房屋产权。当然这样的处置方法可以使拆迁后发生的家庭内部的纠纷暂时解决,如果各方服判息讼,并且将来自觉履行的就不会再发生争议。但是如果将来有一方拒不配合的仍有可能重新发生一次确权的诉讼。

房屋动迁后家庭内部因为对安排房屋分配或者动迁款分配不均发生争议大多数人都希望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起诉的时机往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选择,   一般来说拆迁时拆迁户都会选择期房安顿。这样才干减少诉讼本钱,事半功倍,尽快地实现诉讼目的 

但是如果开发商尚未料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地址、房屋的面积都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来说还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因为不动产物权还未明确,过早处置可能会使法律文书和将来房屋物权登记发生抵触,反而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除非所有安排对象对讼争期房的价值或者归属能够协商一致,并且房屋实物已经建造完毕,才可能预先处置。如果本户所有安排人员对安排房屋归属能够达成一致的则对于多余的货币弥补款就可以尽早进行处置。

则会导致己方取得安排房屋的权利受到损害,   很多人担心如果不尽早起诉确权或分割。比如安排房屋被擅自登记在承租人或者被拆迁人名下,初始登记时同住人的权利被否认等等。但事实上并不需要多虑,开发商取得大产证至料理初始登记即小产权证之间还有一个时间段,这个时候完全可以起诉房屋确权或者析产。即使在房屋已经操持了房屋产权登记之后,如果觉得产权被侵,认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和归属有误的仍可以随时起诉确认自己对房产所拥有的权利。而且由于房屋自身的特殊属性,只要通过确权实现了自身的权利,就能恢复对权利的行使,通常不会造成财富损失的不可逆转的后果,而且通常认为物权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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