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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0-2-6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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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应注意的问题

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因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前提是该土地被批准征用。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化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因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首先应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如项目建设不把集体土地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就实施房屋拆迁,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规定,没有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就没有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根据,边拆迁,边征地、先拆迁,后征地,都在法律禁止之列。

    2、征地管理部门按征地被批准方案实施并发布拆迁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告内容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土补偿的期限等,尤其是集体土地征用中需拆迁房屋的,应在公告中明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同时可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的买卖、交换、翻建、租赁、抵押;核发营业执照等事宜。

    3、拆迁主体要有合法的资格并按程序规定拆迁。在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主体是县、区政府,有些是乡、镇政府,还有的是无拆迁资质的有关部门,拆迁主体比较混乱,实际操作很不规范。目前,虽然对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我国还没有一部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拆迁或委托县、区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拆迁为宜。而对房屋拆迁的程序具体可以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拆迁并进行房屋市场评估、拆迁补偿标准要统一。由于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没有一部较完善、完备的法律法规,且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又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所以造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有的农户在期限内搬迁而所得补偿不如后搬迁的农户,使拆迁工作增加难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容易引起矛盾,造成农户到处上访、哄闹,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对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可根据拆一还一,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或由政府统一筹建安置房或农民公寓、有条件的附近安排宅基地等进行合理安排安置。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时,应征求农户意见,提供由三家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的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进行评估,由被拆迁人优先选择评估机构,对收征地上的被拆迁房进行市场评估。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尽管在现代社会,农民除了种地还可以有多种选择,但到目前为止,这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民依赖土地的命运。房屋是被拆迁人用一生积蓄换来的财产,房屋被拆,造成拆迁户买不到或根本买不起合适的住房。在目前的土地拆迁活动中引发的诸多矛盾问题,究其实质仍是因为补偿标准相对于市场房价偏低,不足以保证被拆迁人买得起房,而房屋又属于生活必需品,被拆迁人一旦被拆迁,又买不起房,则必然引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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