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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征地房补告[2013]第046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时间:2013-10-15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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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房补告[2013]第0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3]124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金桥镇金东村,上海浦东金桥包装材料厂,上海浦东金欣实业公司(村队组);四至范围为浦东新区东至金业路、西至西沟路、南至杨高南路、北至胶东路延伸段(扣除保留地块);征收土地面积为 28717.9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2、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100元(人民币,下同)。

(四)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450元。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东沟02-01地块,价格每平方米4000元。(均价,一房一价)

(六)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位置:

(七)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 45日为签约期限。

(八)共同举办企业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其他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非居住房屋(除共同举办企业)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三、 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 、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 ,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 ,即 2013年9月2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3年9月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朱晓松 联系地址: 源深路161号

联系电话: 68558556 监督电话: 58315199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3年8月30日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房补告[2013]第0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3]124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金桥镇金东村,上海浦东金桥包装材料厂,上海浦东金欣实业公司(村队组);四至范围为浦东新区东至金业路、西至西沟路、南至杨高南路、北至胶东路延伸段(扣除保留地块);征收土地面积为 28717.9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2、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100元(人民币,下同)。
(四)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450元。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东沟02-01地块,价格每平方米4000元。(均价,一房一价)
(六)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位置:
(七)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 45日为签约期限。
(八)共同举办企业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其他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非居住房屋(除共同举办企业)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三、 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 、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 ,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 ,即 2013年9月2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3年9月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朱晓松 联系地址: 源深路161号
联系电话: 68558556 监督电话: 58315199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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