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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收入、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的特殊保护

时间:2011-2-28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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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低收入、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的特殊保护

为体现“以民为本”的精神,实践中拆迁廉租住房以及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属于孤老、孤残、孤幼的,拆迁人应当优先给予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并可适当减免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房价款。

 

2 拆迁宗教团体所有房屋的处理

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按照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规定执行。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均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中,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100%,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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