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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11街坊)(

时间:2014-7-9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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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11街坊)(注:蟠龙街)

虹口区11街坊(部分)房屋征收范围已经市有关部门与虹口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乍浦路,南至武昌路,西至弄地(21世纪运动城),北至弄地。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止。

特此通知。

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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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18街坊)  (注:公益坊武海居委、保安里安庆东居委)
虹口区18街坊房屋征收范围已经市有关部门与虹口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四川北路,南至海宁路,西至江西北路,北至武进路。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止。

特此公告

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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