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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浦〕征地房补告[2014]第011号

时间:2014-7-9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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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浦〕征地房补告[2014]第0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1]313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至范围为东至极地科考基地,西至规六路;征收土地面积为1755.5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2、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350元(人民币,下同)。

(四)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500元。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宸东欣连苑,价格每平方米3450元;广盛佳苑,价格每平方米3800元(均价、一房一价)。

(六)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位置:

(七)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签约期限10天,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八)共同举办企业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其他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非居住房屋(除共同举办企业)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 ,即 2014年5月2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4年4月2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朱晓松 联系地址: 源深路161号

联系电话: 68558556 监督电话: 58315199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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