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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补偿安置人口的界定

时间:2011-1-5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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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补偿安置人口的界定
    动迁补偿安置人口是依据颁发拆迁许可证之日,已在动迁范围内的户籍登记的常住人口;
    1、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计入动迁补偿安置人口范围
  (1)户口从被动迁房屋内迁出且动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以及服兵役、就学、援外、服刑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2)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之日前登记结婚并实际居住在被动迁房屋内的,且其配偶属于动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离婚户凭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认定。
  (3)以下情形可增加1人计算,但不能重复计算:
具有独生子证的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婚适龄青年(男性年满22周,女性年满20周);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4)在接到交房通知书之日前,自然出生人口凭医学出生证明应计入。
    2、有下列情形,虽有常住户口但不计入动迁补偿安置人口范围
  (1)被动迁户中户口人员,如他处有福利住房或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资料和房屋批建批复中有记载的;
  (2)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国家住房补贴的;
  (3)已享受过动迁补偿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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