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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捍卫居住权状告父母获支持

时间:2010-2-6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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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捍卫居住权状告父母获支持

 

近日,23女大学生孙某为捍卫居住权,把自己父母亲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父母亲私下将家中房屋转让给他人,而签署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孙某的主张,获得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认可。
    孙某及父母亲一家三口有常住户口,居住在陕西北路某号公有住房,该房屋承租人是孙某的父亲。孙父因陆续向金某借款达20余万元无力归还,遂在2004年8月30日,孙父与金某的儿子金营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孙父将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给金营,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万元,房款在孙父拖欠债务中冲抵。在该合同附件《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一栏中,孙父代替妻子、女儿签字。合同签订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孙某的母亲也到场签署《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同意差价交换证明书》,但孙某的签名则是由孙父代签,现该房屋承租人为金营。

    2007年6月,孙父向金营提出将该房屋转卖案外人王平,待拿到房款后将15万元房款返还给金营,该方案获得金营的同意。孙父在拿到王平部分房款后,也归还了金营3万元。同月,金营在与王平申请办理房屋的差价换房手续时,孙某被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告知房屋承租人已变更,一直不明真相的孙某,不认可其父代签名承租权转让,一纸诉状将把其父母推上被告席。

    孙某诉称,从未料到父母亲竟然背着自己,私下将该房屋以15万元价格转让给他人,还冒充自己签名,该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合法权利,要求法院判令其父与金营在2004年10月8日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为无效。

    法庭上,金营的父亲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庭辩称,因孙父曾借款20余万元无法归还,故约定将陕西北路房屋以15万元价格转让来冲抵债务。双方在2004年10月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手续。考虑到双方关系较好,该房屋一直由孙家居住至今。2007年,孙父又提出要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考虑到自己能收回15万元遂表示同意。孙父拿到部分房款后,确实也给过3万元。金营还认为,与孙父签署《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受法律保护。再说在孙某母亲名下有本市真金路一处产权房,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不影响孙某一家的居住。

    被女儿告上法院的孙父则辩称,因欠金某借款20余万元,才把房屋抵押给他,即有了与金营签署《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承认合同中孙某的签字和盖章均为自己所为,女儿对此并不知情。但该合同真实用意是借款抵押担保,房屋也一直由自家居住着。而妻子对房屋交易只晓得是借款抵押。2007年金某提出要讨钱,说能拿到15万元就行,这才有了找下家欲出售该房屋打算。在拿到部分房款后,已还给金某3万元。

    孙某母亲辩称,知道丈夫曾向金某有过借款,用房屋做抵押等有了钱后再还,自己才在《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附表《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上签了字,但不知道究竟欠金某多少钱?真金路房屋是母亲动迁后所购置的房屋,并不是自家的居住房。

    经审理查明,孙父与金营签订协议时,约定该房屋转让后继续借给孙家居住一年。但事实上该房屋却一直由孙家居住至今,目前孙家3人户口仍在该房屋内,未曾迁出去。

    法院认为,公有住房转让承租权,需事先征得共同居住人的同意,要有同住成年人签字同意差价换房书面证明。而孙父在签署转让该房屋时,擅自代理成年女儿孙某在合同附件《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及《上海市公有住房成年人同意差价交换证明书》上代签名。法院还认为孙某一家从未搬离该房屋,从维护孙某的居住生存利益角度考虑,孙父签署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孙某父母亲基于该合同获取房款15万元应返还,孙父在诉讼前已经返还的3万元,可从总房款中扣除,遂法院判决孙父与金营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孙某父母亲还应返还金营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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