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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那没成年的儿子没签字

时间:2010-2-6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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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那没成年的儿子没签字

我那没成年的儿子没签字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仍然有效继续履行 
 
苏州新闻网   
  □ 商报记者 邹强 通讯员 张留兵 
  本报讯  签了购房协议入住一年多以后,买卖双方在房屋过户问题上卡住了。卖房人声称其未成年的儿子当初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因此协议无效。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昨天,虎丘法院判决:双方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早在2004年10月,张先生看中了通安镇某小区内的一套动迁安置房。在与房主李某夫妻谈判后,张先生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他所有的那套动迁安置房以及附属车库,以二十一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先生。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当天支付二十万元,李某则交付房屋。余款在李某办理完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过户手续后支付。房屋产权过户有关的税费由张先生负担,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双方应积极配合。李某的妻子也在协议上签了字。签好协议后,张先生还觉得有些不放心,就和李某一起去某法律服务所对那份协议做了一份见证书。随后,张先生对所购房屋进行了一番装修后,就搬进去居住了。 
  2006年5月,李某拿到了房屋的“两证”。张先生听说这事后,马上与李某协商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李某却总是推三阻四,因为2006年的房价与2004年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最后,李某向张先生摊了牌:“我没成年的儿子也是那套房屋的共有人,当初他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所以你手里的那份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看到李某毁约了,张先生着急了,把李某全家告上法庭。 
  昨天,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和他的妻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协助原告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先生则须将房屋尾款一万元,直接支付给李某。 
  法官解释说,在2004年的那份协议上,张先生、李某以及妻子,都签了字。李某的儿子,作为房屋的共有人,虽然没有在那份协议上签字,但他是未成年人,他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所以,李某及其妻子可以代表他们的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因此那份协议合法有效。现在房屋的“两证”已经取得,已具备过户条件,双方都应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次数: 2381 文章录入:yanmon    责任编辑:yanm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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