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拿着签好的补偿协议来找我,问了一句:我都签了,还能不能回头告那个总的征收决定?我说,晚了。他不信,去法院试了一趟,回来时脸拉得老长。
马先生在浦东新区有套售后公房,两室户,一家四口。动迁开始以后谈得还算顺,动迁组给的方案他大致满意,签了协议,拿了钱,搬去了郊区的新房。住了半年,跟邻居一聊,觉得自家那片征收的由头有问题,评估单价也不对。于是他想回头告那个总的征收决定。
法院立案以后审查,裁定驳回起诉。理由说得挺直白:你已经签了补偿协议,并且实际履行了,再单独起诉征收决定,你已经没有需要保护的利益了。
马先生当场傻眼。房子是我的,钱是我签的,怎么就没我的事了?
这里有个坑,得先分清三样东西。第一样,征收决定,就是政府决定「这一片要收了」,这是拆不拆的总开关。第二样,补偿决定,是谈不拢的时候,政府单方面给你定一个补偿方案,逼你走。第三样,补偿协议,是你和征收部门坐下来谈拢了,双方签字画押。
这三样,能不能告,怎么告,都不一样。征收决定当然可诉,它是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补偿决定也可诉,谈不拢的人就靠告它;补偿协议比较特殊,它是行政协议,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出了纠纷要去行政庭,不能去民事庭。
那为什么马先生告征收决定不行?关键在四个字:诉的利益。说白了,法院要问你一句:这个决定还侵害你吗?你已经签了协议、领了钱、搬了家,你用签字这个动作,表达了你接受这次征收和这次补偿。事后再回过头来翻总账,法院就认为你跟这个决定之间,已经没有需要通过判决保护的利益了。
有人会问:那我签的时候不知道征收决定违法,现在知道了还不行吗?说实话,很难。除非你能证明签字是被骗的、被逼的,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这一类法定的情形,否则签了就是签了。法律保护的是「签字之前看清楚」,不是「签字之后反悔」。
还有人会问:那我要是觉得协议不公平,能告协议吗?能,但得拿出真东西。空口说「我当时不懂」没有用,法院要的是证据:动迁组有没有隐瞒安置人口的认定、评估报告的送达程序有没有问题、协议上的面积跟实际是不是对不上、有没有人在上面做过手脚。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老话在这儿最灵。
讲到这儿,我想多说一句协议履行的事。签了协议不等于钱一定到手。有的家庭签完,征收部门迟迟不付款、安置房一拖再拖;有的反过来,家里人签了字,钱却被另一个人领走了。前者是协议履行纠纷,去行政庭告征收部门;后者是家里人分钱的事,属于民事,去民事庭告拿钱的那个人。这两条道,千万别走混了。
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签字那支笔,比什么都重。马先生签的时候,动迁组把协议摊在桌上让他签,他连安置人口的认定表都没仔细看,评估报告也没拿回家研究。等他搬进新房,回头想翻,什么都晚了。
我的看法是,签协议之前,至少要弄明白四件事:安置人口是怎么认定的、面积是怎么算出来的、评估单价的依据在哪儿、拿钱和拿房的差别到底有多大。这四件事,一天就能问清楚,不问清楚就签字,等于闭着眼睛过马路。
有人会说,动迁组催得急,说今天是最后一天,过了就没这个政策了。我告诉你,这种话听过就算了,别当真。政策是公开的,不会因为多等你两天就作废。老话讲,小不忍则乱大谋,该沉住气的时候就得沉住气。
再说个细节。马先生那份协议,他手里竟然没有原件,只有一份复印件,还是模糊的。后来我们费了好大力气才把协议调出来。签完字,一定要拿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原件,盖了章的,这是最基本的。
还有人问我:那签了协议,家里其他人的份额还能不能争?这个能。协议是跟外面签的,钱拿回来以后怎么分,是家里的事,属于民事上的分家析产,照样可以起诉。这条道是开的,马先生后来就是在这条道上把家里那笔账算清楚的。
顺带说一句补偿决定的事儿,马先生没走到这一步,但很多人会走到。谈不拢的时候,区里会作出补偿决定,这个决定是完全可诉的,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告。这条路才是给没签字的人留的。签了字的,走协议;没签字的,走补偿决定。两条路的起点不一样,别搞反了。
我还见过一种情况:协议签了,可签字的人不是全部权利人,家里其他人压根不知道。这种情形下,其他权利人可以主张自己的份额,也可以就协议里涉及自己权益的部分提出异议。麻烦是麻烦了点,但不是没路走。前提是动作要快,钱一旦被分光、花掉,就算赢了判决也难执行。
世上没有后悔药,这话糙理不糙。签字之前多问一句,比签字之后跑十趟法院都管用。你要是正坐在动迁组的桌子前,手里拿着笔,先放下,把材料拿回家,找个懂行的人看一眼。这一眼,可能就是几十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