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三兄妹,为了一笔动迁款,在派出所门口差点动起手来。老大领了钱不撒手,老二老三要去法院,结果跑了三趟,连案都没立上。为什么?被告写错了。
老母亲留下的是杨浦一间老公房,承租人是母亲,母亲过世以后没改,户口本上还挂着三个子女的名字。动迁的时候,老大作为户主跟征收部门签了协议,一笔补偿款打进了他的账户。老二觉得按人头分,自己该拿三分之一;老三说她一直照顾母亲,该多分。老大不认,说房子是他出钱装修的,还说他伺候老人最多。
吵了半年没结果,老二一气之下去法院。起诉状上被告一栏,他写的是某某动迁事务所。立案庭的人问他:你跟这家事务所之间有什么纠纷?他说,钱是他们给的呀。人家说,钱是他们按照协议付给签约人的,你要分的是家里的钱,被告应该是有争议的家里人。
这里有个坑,而且是分家析产里最常见的坑。很多人一上来就要告动迁组、告征收部门。错。征收部门跟这个家庭之间的账,早就通过补偿协议结清了,钱给谁是按协议来的;现在是钱进了一家人的口袋,家里人怎么分,这是民事纠纷,被告是持不同意见的家庭成员,不是外面的单位。
那具体列谁?我给何家理了一遍:谁拿了钱、谁的主张跟你冲突,就列谁为被告。老二要分钱,老大不同意,那老大就是被告。老三的立场跟老二一致,那就把老三列为共同原告,不能把她也写成被告。还有个叔叔,早年在户口本上挂过名,现在不表态、不出庭,这种列为第三人最妥当,法院判的时候好把话说全。
有人会问:那要是有的人下落不明,联系不上怎么办?也能告。公告送达,开庭缺席判决,程序照样往下走,只是时间长一点。别因为一个人找不到,就把整件事拖黄了。
第二个坑在管辖。去哪个法院立案?这个问题看起来小,卡住的人最多。一般的原则是,涉及房屋权属、房屋分割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房子在哪个区,就去哪个区的法院。可是房子已经拆了,标的物变成了钱,这种纯粹分补偿款的纠纷怎么算,各地掌握并不完全一致。
我的建议是,先看争议的核心是什么。如果争的是房屋本身的份额、安置房的归属,往房子所在地那个区去立,问题不大;如果纯粹是存款怎么分,通常按被告住所地,也就是老大户口或者常住的地方。常住地和户口地不一致的,按经常居住地算。这一条各地口径有差别,动身之前最好先打电话问清楚,别像老二那样白跑三趟。
还有人会问:诉讼费是不是很贵?这个我可以算给你看。财产案件是按你主张的金额分段累计交的。一万以下每件五十元;一万到十万那部分按百分之二点五;十万到二十万那部分按百分之二;二十万到五十万那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五十万到一百万那部分按百分之一,往上比例更低。
拿何家这个案子说。老二主张自己该拿六十万。诉讼费是分段算的:一万以下那部分交五十元,一万到十万这九万按百分之二点五是两千二百五十元,十万到二十万这十万按百分之二是两千元,二十万到五十万这三十万按百分之一点五是四千五百元,五十万到六十万这十万按百分之一是一千元。加起来九千八百元。看着不少,可跟六十万比,也就是个零头。
这笔钱由谁出?起诉的时候原告先垫,案子结束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各有胜负的按比例分担。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调解结案的,也减半。所以别被「打官司很贵」吓住,真要算账,往往比拖着不解决划算得多。
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家务事一旦进了法院,就得按规矩来,规矩的第一条就是「人要对、门要找对」。老二跑了三趟,不是因为没理,是因为没搞清楚告谁、去哪儿告。
再说证据。分家析产这类案子,法官最看重的几样东西:征收补偿协议原件、安置对象认定表、户口本和户籍摘抄、老房子的租赁凭证或者产权证、谁照顾老人的证言和票据、谁出钱装修的单据。老二手里一样都没有,全靠嘴说,第一次开庭就很被动。后来我们把银行的流水、邻居的证言、当年给母亲看病的票据一点点凑起来,局面才扭转。
还有个提醒:钱在老大账上,万一他转走了怎么办?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诉前或者诉中都行,但要提供担保。发现对方有转移迹象的,动作要快,这叫先下手为强,晚了钱就飞了。
古诗有句,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我做拆迁案子这么多年,见过太多这样的家庭。房子拆了,钱到账了,情分也到头了。说实话,很多案子争到最后,多争到的那几万块,抵不上一家人从此不来往。
我的看法是,能坐下来谈就先谈,谈的时候把话说在明处,最好写成书面的东西,大家签字。谈不拢再起诉,起诉也别拖。清官难断家务事,可法官断案靠的是证据,不是情分。你要是也有这样的烦心事,先把协议、认定表、户口本这三样找齐,再决定下一步。
最后说句实在话:家里的事,早分清楚早干净。拖着不决,钱在一个人手上,人心就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