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制拆迁裁决程序-上海拆迁律师钟涛
(1)房屋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拆迁事宜作出的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行为。
(3)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由建设部于2003年12月30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734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12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指营业执照、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除房屋的权属及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房屋评估报告;
(4)对被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相关证据资料(包括协商记录);
(6)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特别提示:拆迁人首次申请裁决时,还需提供拆迁基地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基地总户数的比例数。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
(4)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所;
(2)被申请人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3)申请裁决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
裁决机关收到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后,应当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基地总户数的比例进行审核。对已达成协议不足20%的,裁决机关应当在受理裁决前就该拆迁基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组织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1)已超过房屋拆迁期限的;
(2)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日期内补齐资料的;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
(6)申请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申请裁决的;
(7)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理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裁决审理前,裁决机关应当向裁决当事人送达下列文书:
(1)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2)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裁决机关可以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
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参加裁决调解的,视作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调解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经调解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裁决方案应当合法、适当。裁决须经裁决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裁决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核实补偿安置的标准,审查拆迁房屋评估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在裁决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中止: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需等待鉴定结论的;
(3)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4)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继受人表明是否愿意继续裁决的;
(5)作为自然人的被申请人死亡,需要变更被申请人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裁决。
裁决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终结:
(1)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2)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3)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4)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内继受人没有表示参加裁决或者放弃参加裁决的。
裁决机关应当在审理后做出裁决书,裁决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2)申请裁决的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3)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4)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包括:
1)补偿方式;
2)补偿金额;
3)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
4)搬迁日期;
5)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6)其他应当补偿的项目。
特别提示: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6)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裁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留有送达的证据。裁决书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公示栏内。裁决书自张贴于公示栏内之日起满7天视作送达。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因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已经影响工程进度的,拆迁人在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记录、提出临时安置方案后可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可以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裁决先行搬迁。拆迁当事人可以继续协商补偿安置方案,协商结论在6个月内告知裁决机关。协商不成的,裁决申请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出正式补偿安置方案,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该方案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