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张某、李某返还原告蒋某购房款人民币70000元,二原告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李某于1981年5月2日登记结婚,1992年协议离婚。后因徐州经济开发区拆迁房屋,为了多得到40平方米的拆迁弥补,二被告于200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8日,原告张某持二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拆迁弥补协议复印件与原告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买卖房屋面积为75平方米,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5000元,首付50000元…后原告蒋某交付原告张某部分房款人民币70000元。再找张某,张某就避而不见。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李某作为共同原告返还已付房价款,李某为逃避责任,同年4月17日,二原告再次协议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富清偿的除外。原告张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拆迁弥补协议复印件与原告蒋某签订拆迁弥补协议,使原告蒋某有理由相信原告张某出卖房屋的行为是二原告共同行为。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与蒋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张某的个人债务,故法院认定该债务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二原告共同归还。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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