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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撤销】比邻居少拿动迁款是否签订拆迁协议之后可以反悔吗

时间:2013-6-24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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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撤销】比邻居少拿动迁款是否签订拆迁协议之后可以反悔吗

 

赵某某住上海市南汇区某某街道,由于浦东新区政基础配套工作,家里的公房面临拆迁,在拆迁初始,在街道拆迁工作人员的鼓动之下,签订了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一百三十五万元。事过五个月以后,某某打听到比其晚签的邻居,同样的面积,补偿的金额要比某某多,很是后悔,某某咨询:“我可以反悔,推翻我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么?”

律师解答:
 
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迁拆迁协议属于民事协议,是被拆迁人和动迁组自由协商订立的结果,没有人逼着你签字,所以属于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即使同样情况下,你的动迁金额比邻居少拿了,也是属于你自己谈判能力不够强,心理坚持不到位的问题,所以不能反悔,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要撤销某一项民事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流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刘某某是房屋的产权人,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主体合法。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本案件中,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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