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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老西门新苑l—4、l—5地块特殊对象范围及照顾标准

时间:2015-2-25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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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黄浦区老西门新苑l4l5地块特殊对象范围及照顾标准

  1、特殊照顾对象的范围

    (1)孤老、孤幼、孤残(享受社会救济、救助的)

    (2)持有“上海市社会救助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

员及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

    (3)持有各类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4)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力、法》规定的大病医保

范围的人员。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局“沪民救发(2001)17

号文”规定:大病医保对象主要为低收入家庭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

精神病等大病重病的对象。

    (5)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人员。

    (6)省、直辖市、  自治区,部级以上的劳模、先进工作者。

    (7)经市民政局认定的烈属或病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人员的直

系亲属。

    2、符合上述(1)(7)项照顾条件的对象,一次性照顾补贴人

民币3万元。

    3、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同志,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万元。

    4、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年满80的高龄老人,每人一

次性补贴人民币2万元。    ·

    5、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年满90的高龄老人,每人一

次性补贴人民币3万元。  注:特殊困难认定对象按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户口簿

记载人口经认定后计算,同一人符合上述15项多种情形的,不作叠

加计算。

    6、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具有征收范围内的本市常住

户口,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且本人已实际回沪居住的支边、

支疆及知青本人户口无法迁入本市的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万元。

    7、征收范围持有经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

以及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居民房屋的持证人,

且在征收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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