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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过户要交哪些费用?

时间:2013-7-4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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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过户要交哪些费用?

安置房交易过户要交:交易手续服务费,登记费,土地收益金,核档费(50元每宗),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

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安置房过户契税
1、契税:税率为3% ,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
2、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 1.5%征收;
3、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4、过户契税由买方承担。


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安置房过户营业税及附加
1、营业税及附加: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安置房过户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
1、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
2、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
3、个人所得税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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