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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告[2014]第067号

时间:2014-7-9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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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告[2014]第0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4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4]17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教育用地(基础教育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东至C03-31地块,南至平川路,西至艳阳路,北至C03-29地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南高桥村6队63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6平方米、建设用地6175.1平方米、未利用地198.8平方米。

2、 南高桥村(原南高桥村7队)203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24.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12.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436.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49.8平方米、建设用地6175.1平方米、未利用地411.2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3]第186号、沪〔浦〕拟征地告[2013]第187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川沙新镇建设和环境保护事务中心(新德西路359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4年7月1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482*8207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郭月荣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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