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坐下来的第一句话是:钟律师,我这房子都拆没了,怎么家里反倒打起来了?
他家在浦东新区一处老式住宅,是他父亲名下的私房,两上两下,楼下早年间开过一间五金铺子。父亲十年前过世,母亲还在,周先生有个妹妹,嫁到外地多年。房子一直是周先生一家住着,妹妹从没提过什么。去年这片地块征收,动迁组找的是实际居住的周先生,谈了几轮签了货币补偿协议,钱到账那天,他还请几个老邻居吃了顿饭。
第三天,妹妹回来了。
她的说法也不算无理:父亲的房子,母亲还在,兄妹两个都是继承人,凭什么你一个人签字、一个人拿钱?母亲那边也闹,说自己住了半辈子的地方,一分没见着。周先生委屈,说房子是我翻修的,父亲生病是我伺候的,你们这么多年连个电话都没有。一家人吵到居委会,最后不欢而散。
他来问我的是一句很实在的话:钟律师,我要是想争,该去告谁?告政府,还是告我妹妹?
这里有个坑,也是这个案子真正的分水岭。周先生一直以为,房子被拆这件事只要跟政府把账算清了,就万事大吉。他不知道的是,征收其实是两笔账。
第一笔,是他和征收部门之间的账。房子该不该拆、补偿给多少、协议签了不履约怎么办,这些属于行政上的事,走的是复议、诉讼那条路。第二笔,是他一家人内部的账。这笔钱里头有母亲多少、有妹妹多少、谁是继承人、谁尽了赡养义务可以多分,这些跟政府一点关系没有,走的是民事,法官按的是民法典。
我告诉他,这两笔账得分开算,别指望在一张桌子上解决。
说到民法典,很多人有个误会,觉得征收补偿那是行政法的事,民法典插不上手。真不是这样。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一十七条写得明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公平、合理这四个字,是民事基本法给征收定的调子。说白了,行政那边的补偿再怎么算,也不能离这四个字太远。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四十三条讲得更细。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后面还有一句硬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用大白话讲,你房子没了,得给你钱;你住的是住宅,还得保证你有地方住;这笔钱谁也不能中途截留、迟迟不发。
有人会问,那民法典跟我家里这笔钱到底怎么分,有什么关系?关系大了。房子是父亲的,父亲没留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来。法定继承人是谁、各自该分多少、有没有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有没有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应当照顾,这些都是民法典继承编的规矩。周先生照顾父亲多年,这件事在分配的时候是可以摆上桌面的,不是白做的。母亲还健在,更要先保障老人的居住和份额。
第二个坑,是顺序。周先生的做法是先把钱全签到自己名下,再回头跟家里掰扯。这顺序反了。我常跟当事人讲,家里有共有人、有继承人,最好在签约之前就把内部的事说清楚,写个书面协议,能公证就公证。一旦征收部门把钱打出来,账户上的数字就成了新的争吵源头,再想谈,人心已经变了。
第三个坑,是以为所有纠纷都能去告政府。接待的时候我常遇到这样的当事人:兄弟分不均,跑来问能不能告征收部门。我的答复是不能。征收部门管的是把补偿给到房屋的权利人,至于权利人内部怎么分,它没有义务管,也管不了。这部分只能去法院走民事,案由是共有物分割或者继承纠纷。
那什么时候该走行政?我给周先生画了条很粗的线:只要是跟政府那一边起的争执,都走行政。对征收决定不服,对补偿决定不服,签了协议对方不付钱,这些都属于。只要是家里人之间的争执,或者房东与租客、买卖双方之间的争执,都走民事。这条线不难记,难的是先想清楚自己在跟谁吵。
周先生这个案子,我们最后是分两路走的。家里这一路,坐下来开了三次家庭会议,把母亲的份额、老人的居住安排先定下来,剩下的部分兄妹两个按民法典的规矩谈了一个比例,写成协议签了字。跟征收部门那一路,另外核对了他家那间五金铺子的停产停业损失有没有算足。两笔账各走各的路,反倒都快。
说实话,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很多家庭不是被拆穷的,是被拆散的。钱这个东西,没见着的时候大家还能客气,一到账,几十年的旧账全翻出来。
我常劝当事人,房子要拆之前,先把家里那本账翻一翻。户口本上都有谁,产证上写的谁的名字,老人怎么安置,有没有人在外头多年没露面。这些事早一天说清楚,就少一场撕破脸。
还有一层容易被跳过。父母留下的老宅,往往既有产权又有户籍,还有实际居住的人。这三样经常不是同一批人。征收的时候,征收部门主要认产权人;可真到了分钱那天,户籍在册的、长期居住的,谁都觉得自己有份。这类局面,最好的办法是提前坐下来谈,别等钱到账再从头吵。
老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可家务事一旦跟几百万的补偿款搅在一块,总归要有人来断。与其等着法院或者居委会来断,不如自己家先坐下来说个明白。
最后一句实在话:跟政府的账晚了还能补,家里的账拖久了就补不回来。签约之前,先把家里人叫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