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老太太的丧事办完没几天,家里就吵开了。老爷子生前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写明浦东那处老宅归小儿子。人走了半年,老宅纳入征收范围,补偿款一算下来不是个小数目。另外三个子女找上门来,说房子都已经要拆了,遗嘱管的是房子,管不着这笔补偿款,得按法定继承平分。
小儿子跑来问我,声音都是抖的,说钟律师,我爸白纸黑字写给我的,难道就不算数了。
我先问了他一个问题:你父亲过世的时候,房子还在不在。他说在,那会儿还没听说要拆,房本还在抽屉里。我说,那这句话就够了。
这里有个坑。很多人搞混了一件事:遗嘱管的是房子,还是管的是这笔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讲得很清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判断一份遗嘱有没有效、管到哪儿,关键的时间点是被继承人死亡那一刻。那一刻房子还在,房子就是遗产;遗嘱有效,房子就归你。
那么房子后来被征收,换成了补偿款,这笔钱怎么定性。我的看法是,它是遗产的转化形式,法理上叫代位物。房子变成钱,只是形态变了,归属不应当因为这个变化而跟着变。就像你家那只老母鸡被换成了鸡蛋,不能说鸡蛋就不是你家的了。
有人会问,那要是反过来呢。要是老爷子在生前就把房子签了补偿协议、拿了钱,之后才过世,这遗嘱还作数吗。这个问题问得非常要害,答案是另一回事。遗嘱人生前自己把房子处分掉了,这一行为跟遗嘱的意思表示正好相反,遗嘱就视为被撤销。道理很朴素:东西你已经自己给出去了,那张纸自然就落空了。
所以我在周家这个案子里,第一件事就是去核实时间线。老人死亡时间、征收公告发布时间、补偿协议签订时间,这三个日期一排,结论就出来了。房子是在死亡之后才被征收的,遗嘱指向的标的物在继承开始时依然存在,小儿子这一边站得住。
不过我也跟小儿子讲了实话,这案子还有两个地方要防。头一个是遗嘱本身的形式要件。民法典对自书遗嘱的要求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样缺一不可。实践中出问题的,多半是日期写得不规范,或者只签了姓没写全名。要是打印的遗嘱,还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比自书的严得多。
第二个是宅基地这一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这个要承认。但地上的房子是私人财产,可以继承。房地本来就是一体的,房子归你,你作为继承人继续使用该处宅基地,这是有依据的。所以征收的时候,房屋这一块的补偿,还有跟房屋相关的搬迁、临时安置、奖励,都应当跟着房屋走。
这里还有个坑,我要特别提一句。有的地方在认定补偿对象的时候,只认户口本上登记的人口,或者只认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名字。遇到这种情况,我的看法是,征收补偿针对的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户口只是认定居住困难、安置人口的参考,不能反过来把产权人给绕过去。
周家最后的处理,我就不细讲了。总之小儿子拿到了属于他的那一份,另外几个子女一开始不服气,我把那份遗嘱、房本和征收公告的时间摆在一起给他们看,谁也说不出话来。
这里还有一个常见的问题,我顺手答一下:老人留的是口头交代,没有书面遗嘱,那算不算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讲,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平时随口说一句房子给老小,法律上基本不作数。这也是我常劝老人的一句话,趁清醒的时候把字写下来,比什么都强。
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老百姓立遗嘱,往往只想着东西归谁,从来不想万一这东西变了样怎么办。其实办法很简单:在遗嘱里多写一句,这处房屋如遇征收、拆迁,所得的全部补偿权益也一并归某某。一句话的事,能省掉一场官司。
古人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家里的事,越早讲清楚越好。很多兄弟反目,不是因为谁贪,是因为老人活着的时候不好意思开口,走了以后谁都可以往自己那边解读。
还有一层,我要替小儿子说一句。他拿到的是房子,也是几兄弟里唯一一个常年陪在老人身边、端茶倒水的。老人在遗嘱里多给他一些,合情也合法。法律尊重遗嘱自由,同时也留了必留份的兜底,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是要保留必要份额的。这两头,缺哪一头都不合适。
我是钟涛律师,这类遗嘱碰上征收的纠纷,我在上海拆迁律师网上接过不少,闵行、嘉定、青浦都有。你要是家里也有这么一份老遗嘱,房子又正好在征收范围里,别先跟兄弟姐妹红脸,把纸带来,我帮你把时间线排一排。
最后说句实在话:老人留下的那张纸,写的是心愿,不是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