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老大来找我那天,情绪已经很不好了。他把法院的裁定往我桌上一拍,说钟律师,我拿着政府的征地批复去告,法院连门都没让我进,说这不属于他们管。我就不懂了,地都没了,还不让我说话。
我先给他倒了杯水,让他缓一缓,然后说,你别急着生气。法院这句话,不是说你没理,是说你敲错了门。
马家在浦东合庆那边有一片承包地,早年跟村里签过承包合同,后来又自己搭了棚种草莓。征收启动以后,他家对补偿标准不服,就直接把那份征地批复告到了法院。法院看了材料,说这是另一类案件,得按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专门规定来审。
这里有个坑。很多人以为,只要是政府盖过章的文件,我都能告。其实在征地这件事上,有一整串行为:省里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是审批;市县政府的征收公告,是告知;征收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是方案;具体的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才是直接落到你家头上的那一步。层次不一样,能不能告,法律上的答案也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有个专门的规定,就是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头一条就讲了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听着是好消息,可后面还有更细的门槛。
有人会问,那我到底有没有资格站到原告席上。这个问题在这一类案子里,比事实本身还关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落到农村集体土地上,就有两个很特别的情形。
头一个,地是集体的,村民个人不是所有权人,那怎么办。那个专门规定里写得很清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这一条是给集体不吭声的情况留的口子,但门槛是过半数,不是三两个人一合计就行。
第二个,我不是所有权人,可这地确实是我在种、在用。这一点也有说法: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者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马家的情况正好卡在这条上,他有承包合同,有实际投入,这就是他要拿出来的东西。
我跟马家老大说,你这份裁定,问题多半出在两个地方:一是告的对象,征地批复本身在性质上有争议,实践中往往要先走行政复议这一步,不能直接去法院;二是你递上去的材料里,没有把你跟这块地的利害关系讲透,法院看不到你凭什么告。
他听完有点急,说那我就这么算了。我说不是算了,是换个打法。先把能直接告的那一步挑出来——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些落到你头上的具体行为,才是靶子。征地批复这条线,该走复议的走复议,一步一步来。
这里还有一个坑,我得单独拎出来讲。有的当事人一着急,把征地批复、公告、方案、决定一股脑全写进一份诉状里,心想总有一样能中。这种做法往往适得其反,一锅乱炖的结果,是哪个都审不深。我的看法是,先挑那个最直接伤到你、也最容易被法院受理的行为,集中火力打,剩下的分步走。
这里还有个坑,我得提醒一句。告归告,期限不能拖。一般的行政诉讼是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那天起算;经过复议的,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这个数字很冷冰冰,但错过一天,法院真的就不管了。我手上不止一个案子,是因为晚了几天,被裁定驳回,当事人当场就哭了。
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行政诉讼里头,最容易翻船的不是道理,是程序和资格。很多人道理占尽,一进门就被问住:你凭什么告我,你告的是哪一个行为。回答不上来,后面再有理也没处说。
古人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打这种官司,器就是那几样:能证明你跟这块地关系的书证,能证明对方作出过什么行为的文书,还有一条没过期的期限。三样齐了,门才推得开。
马家后来按这个思路重新走了一遍,先复议,再起诉,虽然绕了一大圈,但总算把话说到了庭上。他后来跟我说了一句话,我印象很深:原来法院不是不让我说话,是我先前站在了不该站的地方。
我这人说话直。老百姓不懂法不丢人,明明有理却因为走错门、走晚了一步而输了,那才叫冤。我是钟涛律师,马家这种咨询在上海拆迁律师网上很常见。你要是也收到了那种看不懂的文书,先别急着签字,也别急着上火,带来给我看一眼,比你在家里生闷气强。
最后说句实在话:法院的门一直开着,只是你得找对那一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