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师傅站在那堆碎砖头前面,半天没说出一句话。他后来跟我说,钟律师,从贴纸到拆完,一共三天。我连一句整话都没捞着说。
他家在浦东新区一处老小区,一楼带个院子。早年间家里添了人口,他靠着围墙在院子里搭了间十来平方米的屋子,放了张床,堆些杂物,逢年过节儿女回来就住那儿。这么多年过去,墙皮都换了三四茬,从没人说过什么。
去年这片地块启动征收。有天早上他出门买菜,回来就看见院门上贴了一张纸,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他三日内自行拆除。他认字不多,让邻居念了一遍,心里发慌,可转念一想,这东西吓唬人的成分大,就没往心里去,想着过几天去问问。
第三天一早,人来了。
等他赶回去,屋顶已经掀了。他站在那儿问了一句凭什么,人家回他一句:决定书上写着呢,你不拆,我们就代拆。
这里有个坑,而且是这几个坑里最要命的一个:把限期拆除决定书当成通知。
那张纸不是通知,是一个行政行为。它一送达,就开始产生后果,就开始有时限。老百姓最常见的反应有两种:一种是觉得反正要拆,看都不看;另一种是觉得我这是住了几十年的老搭建,凭什么说是违建,一生气就把纸撕了。这两种做法,本质上都是把头埋进沙子里。
第二个坑,是以为只要是违建,就可以随拆随走。真不是这样。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专门为这件事写了两句话。第一句: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第二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用大白话讲,顺序是这样的:先公告,把事情摆到明面上;给一个期限,让你自己先拆;然后要留出一段法定的救济期,你在这段时间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去法院起诉;只有你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动手拆,这时候才能依法强拆。朱师傅这件事,从贴纸到拆完三天,中间连救济期的边都没沾上。
有人会问,那我这搭建住了几十年,到底算不算违建?这个问题我得老老实实答,得分两头看。一边是城市的规划管理,另一边是征收时的历史遗留。很多老小区、老弄堂里的搭建,年代久远,当时的管理口径跟眼下完全不是一个样。征收的时候,本地块的方案里往往会专门写一条,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历史搭建怎么认定、怎么给补贴,白纸黑字摆在那儿,只是绝大多数人从头到尾没翻过。
这就是第三个坑:把认定和拆除混成一件事。
认定是一回事,认定之后怎么拆,是另一回事。哪怕最终认定下来确实属于违法建筑,拆除的时候,公告、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这几道程序一道也不能少。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讲的,就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要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要充分听取。这不是走过场的客气话,这是硬规矩。
我的看法是,拆房这件事,快往往站不住。真正把程序走扎实的,反而愿意多给你几天,因为它经得起看。那些火急火燎、三天就上手的,多半自己心里也清楚哪里不踏实。
朱师傅这个案子我们最后是这么走的:先确认那张决定书是谁盖的章、什么时候贴的、有没有送达回证;再去拍现场,把拆除前后的照片、视频、邻居的联系方式一样样固定下来;然后针对强制拆除这个行为本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违法,同时提出赔偿。房子已经没了,但程序上的违法可以认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主张。
有人问我,房子都拆完了,再告还有意义吗?我的答复是有。确认违法这一步看着虚,其实是把后面的赔偿请求撑起来。这类案子里,搭建本身的材料损失、屋里没来得及搬出来的东西,都可以一项项算。
说实话,这案子给我的教训不是朱师傅不懂法。是他看到了那张纸,却没有意识到那张纸会动。很多人对程序性文书的迟钝,是被几十年的经验惯出来的,觉得贴张纸能把我怎么样。等真出了事,反应的时间早就没了。
我常跟当事人讲一句话,简单得很:凡是盖着公章、写着期限的纸,当天就拿手机拍下来,发给儿女或者懂行的人看看。拍一张照片,用不了一分钟。
还有一层要说清楚。有人以为只要我不签字,他们就不敢拆。这想法危险。限期拆除这类文书,不签收、不签字,可以用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法律上照样算数。躲着不见,等于自动放弃说话的机会。
老话说,欲速则不达。放到拆房这件事上,急的往往不是事情本身,是办事的人。你慢一步不要紧,别让对方快的那一步踩过界。
最后一句实在话:限期拆除的纸贴上墙,别撕、别拖、别当没看见。第一时间拍下来,第一时间问清楚是谁贴的、几天之内能去复议或者起诉,这两步做到了,你就还有牌可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