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家一家三口坐在我对面的时候,桌上摊着两份方案,一份是他小舅子在浦东拿到的城里房子的,一份是他自己奉贤老宅的。两份纸摊在一块儿,怎么看都不像是同一个城市的补偿。
顾师傅说,钟律师,城里那份我看得懂,房屋价值多少、搬迁费多少、临时安置多少,一条一条清清楚楚。我这份,写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名字都认识,合在一起我就不明白了。最关键的是,这钱到底归谁。
我说你这个问题问到了点子上。城里和农村,征收的底层逻辑本来就不是一个。城里那套,核心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房子是你的,赔给你的就是你的,法律关系简单。集体土地不一样,地是集体的,不是你家的,房子才是你家的。所以钱要分两摊算。
先说土地补偿费。这一笔赔的是被征走的集体土地,权利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钱先到集体账上,再由集体分给成员。怎么分,不是村干部拍脑袋定的,得走程序。
再说安置补助费。这笔钱是用来保障被征地农民今后生活的,专款专用。需要由集体或者其他单位安置的,钱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本人,或者征得本人同意后用来支付保险费用。这一条看着绕,其实就一个意思:这笔钱得跟着人走。
这里有个坑。顾师傅手里的方案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捆在一起写的,一个总数,底下加一句按村集体决议执行。我一看就皱眉头。两项钱的性质、对象、去向都不一样,糊在一起,等于把后面分钱的矛盾全埋下了。
有人会问,那村集体的决议到底有多大效力,是不是村里开会定了就算数。说实话,这事得两头看。一头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这是有依据的,法院一般不轻易推翻。另一头是,自治不是想怎么来就怎么来。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写得很明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还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那条更硬的杠: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我给顾师傅打了个比方,自治是在笼子里跳舞,笼子就是法律。
而且程序本身也得站得住。会开得对不对,人数够不够,有没有提前通知,有没有记录,决定有没有公示。这几样缺一样,决议的成色就要打折扣。我在嘉定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村里开会那天,一半的人在工厂上夜班,到场人数根本不够,那张决议最后就没被法院认可。
还有一类最常见也最伤感情的,是决议里把某些人排除在外。外嫁女、上门女婿、在外读书的学生、服刑人员,这几样我在青浦、奉贤的村里见得太多了。我的看法是,成员资格的认定要看户籍、看实际生产生活关系、看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不能光凭一句村里的老规矩。
顾师傅家的情况其实还算简单。他家房子是宅基地上的楼房,房屋本身这一块,上海市有专门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补偿方式和标准都写得比较细,货币补偿也好、产权房屋调换也好,要单独算清楚,跟土地补偿费是两笔账。我让他回去头一件事,就是把房屋补偿这一块的材料先整理齐: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实际面积和测绘结果。
这里还有个坑,我特意提醒了顾师傅一句。有的地方在方案里会加一句,说签了协议就视为对分配方案没有异议。这句话很厉害,签下去,你后面再想就土地补偿费怎么分提意见,人家就会拿这句话堵你。我的建议是,协议里凡是跟分配有关的条款,看清楚了再落笔,看不明白就先别签,问明白了再说。
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很多家庭闹上法庭,不是因为钱少,是因为账目不透明。钱在一个大池子里,谁也不信谁。我常跟当事人讲,分钱之前先把账算清楚,分钱之后就不要再翻旧账。
古人说亲兄弟明算账,这话在征地这件事上尤其对。算账不是伤感情,算不清才伤感情。
还有一点,我碰上过好多人问:村里说钱已经分下去了,我去要还能要回来吗。这个要看钱的去向和你的身份。钱还在集体账上,你主张自己的份额,路子比较顺;钱已经发到别人手里了,你就要去追不当得利,难度高一截。所以还是那句话,早动手比晚动手强。
我给顾家出的主意是三条:第一,要求征收方把各项费用单列,不许打包;第二,村里的决议要看原件,看程序,看有没有公示;第三,觉得自己的权益被决议伤到了,六个月之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期限千万别错过。
我是钟涛律师,这类集体土地分家的纠纷,上海拆迁律师网上写过不少。你要是手里也有一份看不懂的方案,别先跟家里人吵,把纸拿来,我们一起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