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姐来找我的时候,带来一个塑料袋,里面是几张发黄的纸。她说,钟律师,我就剩这些了。纸上是二〇〇四年的一份动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还有两张手写的收条。她说当年家里老宅拆了,分了四套安置房,兄妹四个说好一人一套。十几年过去,她一套都没见着,房子全让大哥卖了,钱拿去买理财,如今亏掉一半。
这事儿得从头说。程家老宅在浦东,靠川沙那一边,宅基地上自己盖的两层楼,父母去世早。二〇〇四年动迁,按面积和人头算下来,安置了四套房子,最小的那套也有六十多平方。当时兄妹四个里有两个在外地,一个刚生孩子,就口头商量好,让老大统一去办手续,房子下来了再分。
手续是老大办的,四套房子的产证,办出来的时候都写了老大的名字。老大当时的说法是先挂我名下,等满五年再过户给你们,省点税。这话听着挺周全。程姐她们也就信了。房子下来以后,两套一直出租,两套空着。到二〇一二年,老大把四套全卖了,总共卖了一百九十万,说是钱放他那儿统一存着,利息高。
钱进了老大的账户,他没存银行,买了理财产品。前两年还好,后来踩了雷,本金亏掉一半,剩了不到一百万。这事捂不住,是去年家里办丧事时他自己说漏了嘴。程姐几个当场就炸了。
这里有个坑,也是程姐最担心的:都过去十几年了,现在还能追吗?我跟她说,诉讼时效不是从房子卖掉那天算的,是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那天算。她们几个是去年才知道房子被卖、钱被亏掉的事,三年之内起诉,时间上没问题。真正难的不是时间,是证据和责任怎么算。
有人会问,房子是老大名下,产证上写着他的名字,他卖了不是天经地义吗?这话在买房人那边成立,在他们兄妹内部不成立。不动产权证是对外的,对外人来讲,登记是谁的就是谁的,买房人是善意取得,房子要不回来。但是在一家人内部,登记只是表象,法院看的是实际权利。这四套房子是老宅换来的,老宅是父母的,四兄妹本来就有份,老大只是代持。
再一个坑,也是全案最值钱的一个问题:算钱的时候,按当年卖掉的价格算,还是按现在这几套房子的价格算?这中间的差距是几倍。二〇一二年卖了一百九十万,同样的房子放到今天,市价少说七八百万。程姐一听到这儿眼睛就亮了,我得给她泼点冷水。
我的看法是,两种算法都有,看你能证明什么。如果老大是擅自处分,明明知道房子有别人的份,偷偷卖掉还拿去冒险,法院倾向于参照现在的市场价值来赔,这叫侵权。可如果你当年知情,甚至默许他卖,只是后来钱亏了才翻脸,那一般就按卖出时的价款,再加这些年的利息来算。这两种算法,差出来的钱能买一套房。
所以说,关键又回到那几张纸上。我翻了程姐带来的东西,两张收条上写的是「今收到大哥交来房屋款若干」,有签名没写日期,也没写是什么房。这个就麻烦了,因为收条恰恰说明她可能知道房子卖了,还收了钱。程姐当场就哭了,说那是他过年塞给我的,我以为是房租。
我给她指了两条路。一是找当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亲戚的证言,证明老大从头到尾没说过要卖房,只是说房子租出去了;二是查当年的银行流水,看他卖房款进账的时间、金额,跟他说的时间点对不对得上,看他有没有隐瞒。这案子现在还在走,我说实话,能追回来多少,我心里也没底。但不去追,那就真的一分都没有。
这里还要提一句,理财亏掉的那一半,算谁的。这也是个坑。老大自己辩解说,钱放我这儿是替大家保管,买理财是为了多挣点利息,亏了不该我一个人扛。这话听着有几分道理,可我觉得站不住。保管就该存银行、买保本的东西,拿去投高风险的理财产品,那已经超出了保管的范围,属于自己做了主。做了主,就得担风险。我的看法是,亏损部分主要由他承担,这一点我们在起诉状里写得很清楚。至于法院认不认,还得看审理的情况。
反过来讲,如果当初兄妹几个白纸黑字授权他去打理这笔钱,写明可以做投资,那亏损就得大家一起扛。所以说来说去,又回到那句话:写了什么,比说了什么重要得多。程姐这案子好在没写过授权,坏在收过钱,两头一抵,胜负还在五五之间。
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挺沉的。老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其实不是难断,是家里的事从来不写字据,事过境迁,只剩一张嘴对着另一张嘴。一家人不好意思提钱,不好意思要收条,不好意思说清,等真到了撕破脸那天,反而最计较的也是这几张纸。
我在上海拆迁律师网做动迁款分割这么多年,反复跟当事人讲一句话:安置房下来了,能过户就立刻过户,别等满五年。房产这种东西,写在谁名下久了,人心就会慢慢认这个名。当年要是四套房子各自过户到位,今天就没这回事。就算当时确实不方便过户,也该写一份代持协议,写清楚哪套是谁的、什么时候过、卖了要怎么分、钱怎么保管。一张纸的事,能省掉后半辈子的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