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老太走的时候是腊月,三个月后弄堂口贴出征收公告。麻烦就出在这三个月上。户口还没注销,老太的名字还在户口簿上,动迁组按在册人口算了一份。三个子女为了这一份,从年头吵到年尾,最后闹到我这儿来。
先说这家人的情况。房子在虹口,老式公房,承租人是老太。五个子女,老大老二户口在册,老三早年支边户口迁走了,老四老五各自成家,户口不在。老太在世的时候,老大一家跟她住,照顾起居;老二住在对面弄堂,隔三差五来;老三老四老五出钱出力,各有各的说法。
征收决定公告那天,动迁组核对户籍,老太的名字还在,就照算了一份。老大说这一份归我,我伺候老太太到最后一天。老二说不行,这是妈的遗产,大家都有份。老三从外地赶回来,说我也是妈生的,凭什么我没份。吵到后来,老四老五也坐不住了。
我先把最关键的那个节点讲清楚。征收这行当,时点二字重千斤。哪一天算数?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是签约之日,也不是拆房之日。这个时点一确定,户口在册的人员、房屋的面积、用途,全都按这一天的状态来认定。老太走的那天公告还没贴,可她的户口还在册,这就是个擦边球。
这里有个坑,第一个。有人会问,人都没了,还能算人口吗?说实话,实务中多数是按在册认定的。征收补偿是对房屋和人口的一揽子安排,动迁组核的是户口簿。户籍没注销,在册就有这个人。这个做法听着有点冷冰冰,但它有它的道理:征收讲的是效率,不可能挨家挨户去查谁还活着。
不过我得把话说全。也有人坚持,人已经不在了,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就不该再作为安置对象。这个观点不是没道理。所以这类案子,各地各基地的口径会有差别,最终还是要看征收补偿方案怎么写、动迁组怎么认。遇到这种情况,我的建议是先看方案,再决定怎么走。
第二个坑,也是最容易打起来的:这一份钱,到底是遗产还是补偿?这一字之差,分法完全不同。要是遗产,那按继承办,五个子女原则上平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要不是遗产,那它属于征收补偿利益,只有承租人和同住人才有资格分,户口不在册又不同住的子女,可能一分都拿不到。
我的看法是,老太去世之后才发生的这笔补偿,严格讲不是她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性质上更接近征收补偿利益。可实践中处理这类纠纷,往往会参照遗产分割的思路,兼顾赡养的实际情况。这两种处理,结果可能差很远。所以不要想当然,一定要看具体情形。
说到这里,第三个问题就来了。有人会问,那户口在册的子女是不是就该多分?我得说句实话:户口在册不等于有份,户口不在册也不等于没份。公房征收里,真正有权的是承租人和同住人。承租人好认,就是租赁凭证上那个人。同住人要同时满足户口在册、实际住满一年、本市他处无房或者居住困难这几条。
拿王家来说,老大户口在册又一直跟老人住,他是最站得住的那个。老二户口在册但对门另住,就要看他处住房的情况。老三户口早年迁走,可他要是能证明自己在这儿长期居住过、又在本市没有别的住房,也不是完全没有说法。老四老五户口不在、又没住过,主张起来就最难。
我还得提醒一句,老太是承租人这件事,本身也是个问题。承租人死亡以后,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需要变更,一般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出租人指定。王家一直没办这个变更,老大就默认自己是当家人。这其实留下了隐患,等到签协议的时候,动迁组认谁,就成了一道坎。
这案子最后怎么解决的,我说说。我没有让他们直接打官司,而是先组织了一次家庭会议。我把征收方案摊在桌上,一条一条讲,谁有可能拿,谁可能拿不到,讲完之后让他们自己谈。谈了三次,最后签了一份家庭内部协议:老太那一份中的大部分归老大,老二拿一小部分,其余几个各拿一点。
这个结果谈不上谁赢谁输,但至少保住了体面。我对他们说,你们吵的这一份钱,是妈留下的最后一点东西。妈活着的时候,最不想看到的就是你们几个撕破脸。这话一出口,老大先哭了。
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老人走了,事情要趁早办。户口注销、承租人变更、遗产分割,三件事都该尽快处理。很多人忌讳谈这些,觉得不吉利,结果一拖就是几年。等到房子动迁,钱摆在面前,人心就经不起考验了。
我常跟上了年纪的当事人说,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这句话大家都会背,可真能提前安排的没几个。立一份遗嘱,写清楚房子以后的归属,把承租人的事交代明白,这不是咒自己,是给儿女减麻烦。一份清清楚楚的字据,抵得过十个孝子贤孙。
最后说句实在话。征收时点这个节点,是安置人口认定里最硬的杠杠,谁也绕不过去。老人过世与房屋征收撞在一起,是最容易出乱子的情形,情分和法理搅在一起,说不清也理还乱。我是上海拆迁律师网的钟涛律师,家里遇到这种情况,先别急着争,把时点、在册情况、承租人是谁这三件事弄清楚,答案就出来一大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