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来找我的时候,人是懵的。他说钟律师,我把房子买了,钱付清了,产证上也是我的名字,怎么动迁组说跟我没关系?
事情是这样的。小林去年在静安看中一套老公寓,四十多平方,价格比周边便宜了将近三成。中介说房东急用钱,所以便宜出。小林凑了首付,办了贷款,前后跑了两个多月,产证顺利办下来,钥匙也拿到手。他还在朋友圈发了张照片,配文说终于上车了。
结果住了不到半年,门口贴出征收公告。小林高兴坏了,心想这下捡着漏了。他兴冲冲跑到动迁组,人家一查底册,告诉他:你是后来的产权人,可我们这次征收的安置对象,是公告公布时在册的原承租人和同住人,你不符合。
这里有个坑,而且是这几年越来越高发的坑。很多人以为,房子买了、产证到手了,这房子的一切就都是我的了,包括拆迁的收益。这个想法在一般情况下没错,可在征收这件事上,偏偏就不成立。
你得先弄明白一个概念,叫征收范围确定后的冻结。征收范围一确定,相关部门就会发通知,在这个范围里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与、分户、迁入户口这些手续。暂停期一般是一年,可以延长。立这条规矩的用意很明确,就是防止有人听到风声,临时突击买房、突击迁户口,来分这块蛋糕。
有人会问,那我的产证是怎么办出来的?冻结了还能过户?这是第二个难点。说实话,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信息衔接的时间差。征收范围的公告和房地产交易中心的限制登记,中间不一定严丝合缝。有些房子在正式冻结之前办完了过户,合法有效,只是恰好落在了征收范围里。这种情况,房子是你的,没人否认,但安置对象的认定另走一套标准。
那小林能拿到什么?我的看法是,按人头算的那部分,比如人口补贴、托底保障、选购安置房的资格,他拿不到。可跟房子本身绑在一起的部分,比如房屋评估价值的补偿、装潢补贴,他作为产权人是有份的。这两块要分开看,不能一概而论说全拿,也不能说一分没有。
还有人会问,那我能不能回头告房东?当初他是不是早就知道要拆?这就问到关键了。如果房东卖房时已经明知房子要征收,却故意隐瞒,甚至明确说不拆,那就构成欺诈,小林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可要证明他明知,难度不小。政府内部的会议纪要不会给他看。一般能拿出来的证据,是周边早就传得沸沸扬扬,或者此前已经做过摸底测量,又或者他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这些得一条一条去搜集。
另一个思路是看合同里有没有写清楚。有些二手房买卖合同里会加一条,说房屋如遇动迁,相关权益归买方所有。有这一条,事情就好办多了。没有的话,就回过头去争欺诈那条路。
小林这个案子最后走的是折中。我帮他查到,房东卖房前三个月,这块地已经做过入户摸底调查,房东本人签过字。这个证据很有力。我们找上门谈,最后房东退了一笔钱,双方和解。小林没发大财,也没吃大亏。
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便宜两个字,在房子这件事上往往是最贵的。便宜三成,背后一定有三成的原因。买之前多问一句为什么,比事后打两年官司划算得多。
再往下说一层。如果房子是公有租赁房,不是产权房,那买的又是什么?这里面的水更深。公房没有产权,你买的其实是承租权,而承租权变更是要出租人同意的。未经同意私下买卖承租权,这个行为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就大了,有认定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所以我给的建议一向很直接:公房承租权买卖,能不做就不做,风险太高。
还有人问,那我要是早就买了,住了七八年,户口也迁进来了,这次总该认我了吧?这个得看情况。安置对象认的是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时,你是不是在册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住得久是个有利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有些家庭买了房、迁了户口,最后还是被认定为空挂户口,因为他处另有住房。这个标准,各地口径不完全相同,得具体分析。
古人说,贪小便宜吃大亏。这话老掉牙,可年年都有人往里跳。
再给准备买房的朋友提个醒。签合同之前,除了查产证、查抵押、查户口,还要多做一件事:去房屋所在地的征收部门或者街道问问,这块地有没有纳入旧改计划。有的地方会把旧改摸底的范围公示出来,一问便知。这一步不花钱,就是多跑一趟腿。
最后再补一句关于房价的。便宜三成的房子,为什么便宜?要么是房子本身有毛病,要么是权属有瑕疵,要么是周边有大动作。前两种中介会告诉你,第三种他不会主动提。你自己多长个心眼,到街道、到房管部门跑一趟,成本是半天时间,收益可能是几百万。
最后说一句实在话。动迁房不是不能买,是要搞明白你买的到底是什么。买的是房子本身,还是一套拆迁的预期?这两者的价钱和风险,差着十万八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