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坐在我对面,一根接一根地抽烟。他说钟律师,这房子我卖亏了,卖完第二年就贴征收公告,现在买家拿走一大笔,我心里这个堵啊,您给我想想办法。
事情得从六年前说起。老周在普陀有套售后公房,五十来平方,是他当年从单位手上买下来的。后来老两口搬到儿子那边住,房子空着,就委托中介卖了。买主是一对从外地来上海打拼的小夫妻,东拼西凑,加上两边老人的养老钱,凑出一百多万把房子买下,装修一番住了进去。
买卖合同签得挺顺,钱也结清了。唯一的问题在于,当时这套售后公房拿到产证还不满五年,按规矩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中介当时拍胸脯说没事,先签合同,等满五年再办过户,很多人都这么干。老周和小夫妻也就照办了,双方还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满五年后无条件配合过户。
结果人算不如天算。房子还没满五年,征收公告贴了出来。这一下,老周坐不住了。
这里有个坑,而且是这类案子里最核心的一个坑。老周的想法很朴素:法律不是规定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吗?我卖的时候没满五年,那这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吧?既然无效,房子还是我的,征收款就该归我。
说实话,这个想法听着挺有道理,可到了法院那边,多半站不住脚。我把里面的道理讲清楚。
法律上讲合同无效,指的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售后公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这条规矩出自地方的规定和当初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性质上属于管理性要求,管的是你能不能去交易中心办过户,不是管你和买家之间这个买卖行为本身。这两件事得分开看:办不了过户是一回事,合同有没有效是另一回事。
法院常见的判法是,这类合同认定为有效,只是暂时履行不了。既然有效,买家付了钱、住了进去,房子虽然还登记在老周名下,实际的权益已经转移了。征收来了,这笔动迁利益归谁?通常还是归买家,因为买家是实际的房屋权利人,老周只是名义上的登记人。这一点,实务里争议已经不大了。
有人会问,那老周就一点办法没有?他毕竟是产证上的人啊。这是第二个疑难。我的看法是,老周能争取的空间确实很小,但不是完全没有。有一种情况,如果当初合同写得很含糊,连补充协议都没有,也没实际交房,买家一天都没住过,那法院在认定实际权利人时就会更谨慎。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买家明知房子在限制交易期内,还跟老周约定等满五年再说,双方都有过错,法院可能就会在补偿款的分配上做一些平衡,给老周留一小部分。
第三个老百姓最爱问的问题是:那我要是反过来,我是买家,卖家现在反悔不过户,我怎么办?这个答案相对清楚。你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如果因为征收导致事实上没法过户了,那就主张确认房屋的相关权益归你,或者要求卖家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损失里可以包括房屋的增值部分。这时候你手上的合同、付款凭证、水电煤气的缴费记录、装修票据、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全都是证据,一样都不能少。
那对小夫妻运气不错。他们当初虽然急着买房,但听人劝,把补充协议签了,每一笔付款都走银行转账,收条也都在,交房以后物业费、水电费全改成了自己的名字。这些东西摞起来厚厚一沓。老周来咨询完,我把道理一讲,他自己也明白胜算不大,最后双方坐下来谈,小夫妻从征收款里拿出一部分补偿给老周,事情体体面面收了场。
我还遇过一种变体:卖家不是主张合同无效,而是说当初卖价太低,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这条路同样难走。显失公平看的是签约当时的情形,不是看后来的涨跌。签约时卖一百多万,当时的市场价也就是一百多万,那就谈不上有失公平。房子后来因为征收涨到五百万,那是运气,不是撤销合同的理由。
再说一个很多人不重视的细节。征收部门认定谁是补偿对象,看的是登记,可也不是只看登记。他们会入户调查,问谁住在这儿、住了多久、水电费谁交、邻居怎么证明。这些看着琐碎的东西,关键时候能顶大用。买家要是早早就住进去、把日子过得明明白白,主张权利的底气就足得多。反过来,买了不住、连钥匙都不拿的,一旦出事,很难说得清。
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纸上写的东西,永远比脑子里的君子协定管用。中介那句没事,是最不值钱的一句话。真出了事,中介早就换了三茬人。
老话讲,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八个字,救了这对小夫妻一百多万。
我还想提醒一句,售后公房跟商品房不太一样。它带有一定的政策属性,当初买的时候用了工龄、享受了优惠,所以后面才会有限制交易期、限制上市这一说。买这类房子,第一步不是看价钱,是先搞清楚产证到手几年了,有没有补过土地出让金,有没有共有人没签字。这些一样一样核对过去,比砍价重要一百倍。
最后说一句实在话。房子这种大买卖,别怕麻烦,更别怕显得啰嗦。签之前多问一句、多写一行,将来省下的,可能就是半套房子的钱。
